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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解释权归基金会这个说法饶毅错了

  作者:LB

  什么xx的规定xx就是最后的解释者之类的辩词已经成了屡试不爽的挡箭牌了。
这又不是什么私人基金,我爱怎么花钱别人管不着。就算私人基金,也要向真正
出钱的人负责。何况这基金会的钱是公家的钱,流行的说法是‘纳税人’的钱。
事先制定的规则应该作为一种和‘纳税人’之间的协议来看待,基金委的责任就
是忠实按协议执行而已。饶毅连这个认识也没有,让人失望。

  什么“不同人可能有不同解读”,这个最坏事!写得清清楚楚“申请者提交
申请书之前,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,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
位”。--‘没有’,‘唯一’-- 还要怎样再清楚?饶毅还能解读出个‘有’,
‘维二’来。服了。

  还有什么“原校保留几个月的头衔”,那咋施一公就不能再等几个月再申请
呢?基金会咋就不能等几个月再考虑呢?

  中国人最善于此一时也,彼一时也,天知地知,你知我知,独木桥走成弯弯
绕,什么法律,规则,只要一‘解读’,原来说的话就是放屁了。

  ‘解读’这事,走远了和阿Q的精神胜利法没什么区别。

(XYS2009011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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